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2.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范围是指:
(1)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