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库 > 博文欣赏 > 正文

分案申请中,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来争取更多利益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 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上述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通常,分案申请被认为是为了解决申请的单一性问题而提出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将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申请中提出。
    其实申请人可以利用分案申请的规则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来争取更多利益。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虽然有以上两项限制,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申请人可以利用分案申请的方法来获得权利要求的保护,由于分案申请并没有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所以可以获得保护;申请人可以直接对原申请提出分案,并将该新的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写在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由此可以享有原申请日,也即相当于要求了原申请的优先权;当修改的时限已过,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很可能被审查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而被拒绝,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从而获得对于较大范围的保护。当然,由于分案申请被视为一件新申请而收取各种费用,所以实际上申请人相当于付出代价来获得原本可以获得但由于某些原因而未获得的利益,这也是非常合理的。

    仍有疑问?请立在线咨询或联系我们

    电话:0755-83671938/8367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