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库 > 博文欣赏 > 正文

再议从属权利要求

    一、 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作用和意义: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最核心的意义在于当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时,可以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使专利权维持部分有效。
      1、 从属权利要求最常见的作用就是当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而保住专利权部分有效。
      2、 由于专利无效的原因有多种,有些从属权利要求是为了防止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其他原因无效而准备的。比如:独立权利要求中进行了一些上位概括,因为这种概括,造成权利要求1中一定包含了说明书中实施例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这有三个风险:一是无意中概括了现有技术中的方案,造成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或没有创造性,二是概括得太宽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三是无意中概括了明显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从而使权利要求1没有实用性。此时,从属权利要求的存在可以起到澄清作用,从而保住专利权部分有效。
      3、 还有一种情况,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括进行具体化描述的目的是在侵权诉讼中让侵权人的侵权事实更明显。

    二、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1、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是为了上述第1种目的而写的,则它需要解决一个明确的技术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此种情况下,关于它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方法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方法是一样的(根据技术问题来判断)。多数从属权利要求是属于此种。
      2、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是为了上述第2种目的而写的,则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它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没有进一步解决新的问题。此时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差不多可以省去,因为它的技术问题与权1一样的话,它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应与权1一样,只不过比权1方案更具体化一些。02电学的权利要求2属于此种情况。
      3、 为上述第3种目的而写的从属权利要求很少出现,而且在考试中是不得分的,因为这种权利要求多数没有创造性。即使要写这种权利要求,也要写那些有新颖性的(不要求创造性而光要求新颖性已是最最低要求了),属于常规技术方案的就不要写了(这种连新颖性都没有的写它干吗?)。

    三、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常见问题
      1、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没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没有解决一个明确的技术问题,或者没有创造性。比如:
      权1提到一种夹紧机构,权2说:“……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机构是螺纹轴(15)、螺母(17)。”(不得分)
      权1提到一种夹紧机构,权2说:“……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夹紧机构(5)含有螺纹轴(15)、螺母(17)和套装在螺纹轴(15)上的可压缩的弹性部件(18),该螺纹轴(15)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压盖(3)上,另一端拧有所述螺母(17),该弹性部件(18)位于所述第一凸缘(1a)与螺母(17)之间或者位于第一凸缘(1a)与第一压盖(3)之间。”(得分)
      2、 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比如: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饮料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刻痕线(11)为U形,在所述刻痕线(11)的两端(13)设有凸出物(12)。”(扣分。因为U形所解决的问题和凸出物所解决的问题不一样,二者互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四、 误区
      1、 误区一:“从属权利要求是为了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上位词进行解释的”。
错!从属权利要求的真正目的,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解释的任务是归于说明书,而非从属权利要求
上述常见问题1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就是由于这个误区造成的。这个误区主要出现于新手。事实上,多数情况下不是这样的(除非是为上述第3种目的而写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种情况在考试中是不得分的)。
      2、 误区二:“倒金字塔层次越多越好”。
不一定!上述常见问题1有时也与此误区有关。这个误区主要出现于老代理人。举例(大喘气):
         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夹紧机构(5)含有螺纹轴(15)、螺母(17)和套装在螺纹轴(15)上的可压缩的弹性部件(18),该螺纹轴(15)穿过所述通孔(16),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压盖(3)上,另一端拧有所述螺母(17),该弹性部件(18)位于所述第一凸缘(1a)与螺母(17)之间或者位于第一凸缘(1a)与第一压盖(3)之间。”(得分)
         如果拆成更多层次,构成倒金字塔,反而不得分:
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夹紧机构(5)含有螺纹轴(15)、螺母(17)和套装在螺纹轴(15)上的可压缩的弹性部件(18)“(缺连接关系)
         权3“……该螺纹轴(15)一端固定在所述第一压盖(3)上”(属于常规手段,没新颖性、创造性)
权4“…… 该螺纹轴(15)另一端拧有所述螺母(17),该弹性部件(18)位于所述第一凸缘(1a)与螺母(17)之间或者位于第一凸缘(1a)与第一压盖(3)之间。”(如果引述了权2和权3,权4应当是完整了,但大喘气到这种程度,不知一张考卷要答多少个从属权利要求了)
        原因:拆分过细时,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都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每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有限,容易被各个击破,导致整体的无效。
   
      3、 误区三:“从属权利要求要构成一个完整的方案则必需多写些技术特征”。错!例如,下面几个权利要求每个都很简单,但仍完整:“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管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紧件(1)的所述卡合部(1a)是凸起或通孔(1a)。(凸起或通孔并非常规手段,在6个对比文件中均未出现过;而且凸起或通孔单独就能解决卡接的技术问题,方案也是完整的)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软管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或通孔(1a)设在夹紧带(1)的中间区内。(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明,但它至少是所有对比文件中都没有出现过的特征,由于权2已经完整了,此特征只能另写,或者干脆不写。这种情况属于为上述第3种目的而写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试中不得分,但不至于扣分)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软管夹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紧件(1)构成U形“。(带夹这个案例比较特殊,由于其卡接方式在6篇现有技术中都没有出现过,所以对卡接进行进一步改进的特征都具有新颖性,而它恰好有很多这种改进,这些特征有些能单独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有些则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明。由于它们之间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互不相关,因此可以拆成大量的短小的权利要求,而不是堆在一起。这与上面“夹紧机构”的例子正好相反。夹紧机构中的这些个特征是相互关联的,是为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而设置的,因此不能拆)
      问题:下面这个权利要求为何考试中不得分?
      “……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机构是螺钉。”
答:因为螺钉这种结构是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过的了,根据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此权利要求没有带来创造性。而上面几个能得分的例子中,其特征部分所提到的东西都是现有技术中没有启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