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标准》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其中明确,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附件:《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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