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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何不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这两个条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马德里协定,驳回期限只有12个月。

     3.根据马德里议定书, 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可以收取单独规费以取代补充注册费(或称为标准规费)和附加注册费,该规费可以高于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标准。

     4.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国际注册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例如,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若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效力终止,从而导致该国际注册被撤消,则申请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将该国际注册转换为指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原国际注册日期和优先权可以保留。马德里协定却没有提供这种救济措施。

     5.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选择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作为收文语言;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可以选择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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