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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1.商标构成

汉字、拼音、数字、英文、图形或以上各要素组合。
2.申请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提供),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时提供);
2)申请商标图样一式10份(彩色11份)(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小图样1份(大小约2 ×4厘米);
3)与本公司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类,同一类别中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超过10个的,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
4)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5) 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须照抄商标国际分类表中的标准用语。
3.注册时间

一件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如商标申请在法定的必经程序非常顺利的情况,一般约需15-18个月。但若该商标申请在审查程序中出现商标局核发补正通知、审查意见的情况,或者进入特别程序,即出现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情况,商标申请最终获准注册则需要更长一些时间。
4.商标注册有效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5.注意事项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四)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应当附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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