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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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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中的审查员暗语解密

    1."公知常识""常用/常规/惯用技术/设计手段""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普遍需求及设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未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手段可自行选择和设置的""将*用于**并没有技术障碍"——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我看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和其他技术特征互动起来嘛!它还是起原来的作用,没有起到1+1大于2的效果,这根本就是拼凑!估计我说你拼凑你不服,那我只好说"在对比文件2(或者在公知常识中)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了!本来嘛,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环境不同,但这个技术特征也是起与你专利申请中一样的作用啊!至少我没看出来什么不同,你也没说。
     解决办法:尝试找到区别技术特征和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一起组合后,新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这个新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中所没有提到的,或者在对比文件中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2."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能直接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预料还有其他手段可以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提及的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你公开这么少的实施例就想概括到这么宽?或者是说,你权书中不要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因为计算机程序的限定内容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方法特征,这种撰写形式导致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或者是说,你权书中虽然没有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但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特定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来实现,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解决办法:举例说明除了实施例中所说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这些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的启示所必然能想到的。或者按审查员意思修改权利要求。如果是后两种情况,你要把权利要求书改为功能模块构架的权利要求,即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
    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保护太宽了,缩缩吧;你设定的发明任务那么大,这么少特征怎么能完成?!
     解决办法:修改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使你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相适应;或者按审查员意思修改权利要求。
    4."公开不充分""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本发明"——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你省略的内容太多了,以到于无法实现。审查员的真正意思也可能是说:你的技术方案自相矛盾,或者违反自然规律,比如象永动机之类。
     解决办法:从现有技术中找到证据,证明你所省略的部分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或者证明你的技术方案不违反自然规律,不自相矛盾。
    5."属于法25条第二项"——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这根本就是一个数学算法(/人为规定/人为规则/人类活动)嘛!
     解决办法:修改权利要求,把这个算法应用到具体的技术环境中!要有参加工业控制过程的特征记载,要应用于某技术领域、解决某技术问题、达到某技术效果。把人的活动从中删除。
    6."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法2条2款"——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没有看到你利用什么自然规律解决什么技术问题!
     解决办法:把权利要求改为一个由机器执行的流程,这个流程与现有的流程要不同,而且由于流程的调整使机器的执行结果得到改观了,比如:少了操作步骤、结果更合理了、运算更快了,等等。要是涉及商业方法的话,你得说明:这商业方法早就有了,不是本发明的主旨,但本发明由于把新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该商业方法,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了!虽然大家都是用同样的硬件、做同样的商业活动,但本发明引入了新的技术方案后处理得更快/更好/更准确/占用资源更少,等等。
   7."尽管对比文件X并未记载***技术问题,但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对比文件X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这个技术问题,但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客观存在,并且该技术特征在这里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解决办法:证明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并不存在,该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里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注意:凡是审查员说"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90%以上都是审查员错。在审通中看到这样的措词,就等于直接找到了争辩的突破口。详见我以前的博客《现有技术中有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但没记载其作用而客观上它能起到相同作用时该发明是否有创造性》。
     8、(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上述附加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包含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解决办法:证明对比文件1中虽然有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没有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该特征虽然是出现在对比文件1中,但实际上是相当于对比文件2,只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需要用三步法来评价。然后,回到三步法来评述:即先要说出你的附件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说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启示。

果是可以预期的""未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手段可自行选择和设置的""将*用于**并没有技术障碍"——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我看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和其他技术特征互动起来嘛!它还是起原来的作用,没有起到1+1大于2的效果,这根本就是拼凑!估计我说你拼凑你不服,那我只好说"在对比文件2(或者在公知常识中)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了!本来嘛,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环境不同,但这个技术特征也是起与你专利申请中一样的作用啊!至少我没看出来什么不同,你也没说。 解决办法:尝试找到区别技术特征和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一起组合后,新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这个新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中所没有提到的,或者在对比文件中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能直接或概括得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预料还有其他手段可以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提及的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你公开这么少的实施例就想概括到这么宽?或者是说,你权书中不要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因为计算机程序的限定内容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方法特征,这种撰写形式导致请求保护的系统的结构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或者是说,你权书中虽然没有写入"程序""软件"这些字眼,但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特定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其他等同替代方式来实现,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解决办法:举例说明除了实施例中所说的方式之外,还有一些方式也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这些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发明的启示所必然能想到的。或者按审查员意思修改权利要求。如果是后两种情况,你要把权利要求书改为功能模块构架的权利要求,即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保护太宽了,缩缩吧;你设定的发明任务那么大,这么少特征怎么能完成?! 解决办法:修改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使你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相适应;或者按审查员意思修改权利要求。 "公开不充分""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该技术方案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施本发明"——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你省略的内容太多了,以到于无法实现。审查员的真正意思也可能是说:你的技术方案自相矛盾,或者违反自然规律,比如象永动机之类。 解决办法:从现有技术中找到证据,证明你所省略的部分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得到的。或者证明你的技术方案不违反自然规律,不自相矛盾。 "属于法25条第二项"——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这根本就是一个数学算法(/人为规定/人为规则/人类活动)嘛! 解决办法:修改权利要求,把这个算法应用到具体的技术环境中!要有参加工业控制过程的特征记载,要应用于某技术领域、解决某技术问题、达到某技术效果。把人的活动从中删除。 "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法2条2款"——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没有看到你利用什么自然规律解决什么技术问题! 解决办法:把权利要求改为一个由机器执行的流程,这个流程与现有的流程要不同,而且由于流程的调整使机器的执行结果得到改观了,比如:少了操作步骤、结果更合理了、运算更快了,等等。要是涉及商业方法的话,你得说明:这商业方法早就有了,不是本发明的主旨,但本发明由于把新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该商业方法,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了!虽然大家都是用同样的硬件、做同样的商业活动,但本发明引入了新的技术方案后处理得更快/更好/更准确/占用资源更少,等等。 "尽管对比文件X并未记载***技术问题,但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对比文件X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这个技术问题,但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客观存在,并且该技术特征在这里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解决办法:证明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并不存在,该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里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注意:凡是审查员说"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90%以上都是审查员错。在审通中看到这样的措词,就等于直接找到了争辩的突破口。详见我以前的博客《现有技术中有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但没记载其作用而客观上它能起到相同作用时该发明是否有创造性》。 8、(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上述附加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包含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解决办法:证明对比文件1中虽然有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没有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该特征虽然是出现在对比文件1中,但实际上是相当于对比文件2,只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需要用三步法来评价。然后,回到三步法来评述:即先要说出你的附件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说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