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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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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优先权的核实详解

    一般来讲,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成立。审查员会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1)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类文件;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类文件;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类文件。对于这种种情形,审查员应会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会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的优先权。
    为此,审查员会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核实,而且会有有以下三个原则:
    (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由于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申请人在其在后申请中,可能会增加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不会以在后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会对在后申请中被在先申请清楚记载过的相同主题给予优先权,即给予部分优先权。具体地说,在在后申请中,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会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就整个申请而言,这种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即该申请的部分主题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部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
    如果一件具有单一性的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会检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反映的各种技术方案,是否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清楚的记载。此外,审查员还会核实所有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都在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之内。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在后申请的多项优先权成立,并且其记载上述各种技术方案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如果某些权利要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其他权利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能成立,而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成立。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当然,最后经过核实,如果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优先权不成立的理由,并以新确定的优先权日(在没有其他优先权时,以申请日) 为基础,进行后续的审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也会在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对其优先权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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