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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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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和生产或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1年4月4日,美国华盛顿州立法通过了一项法案,其中规定,任何在华盛顿州销售产品的企业一旦“将盗用或挪用的信息技术用于其业务经营之中”并拒不改正的,即触犯了该州的不正当竞争法(UCA)。这也就表示,一家公司如果使用盗版软件或者其他盗用信息技术在州内销售产品,该公司的行为则属违法。不管非法信息技术是在制造过程中还是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法律都同样适用。该法案已于2011年7月22日生效。
    该法案在美国零售界、IT界和IP界引起了巨大反响。该法案的立法思路是:任何在华盛顿州销售产品的企业在使用IT软件进行生产或执行后台流程时,其商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像他们花钱购买原材料和机械一样;如果没有支付,其成本就会低于那些支付了软件费的商家,从而对那些支付软件费的商家形成不应当形成的成本优势,形成不正当竞争。该法案客观上发动了一批资版者的竞争对手来帮助软件权利人来监督、遏制侵权,而且采用株连制,让经锁销商也成了软件权利人的帮手。
    按照这一立法思路,那产品和生产或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专利权人为了研发专利技术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专利权的受让方、实施许可方为专利权也支付了大量的专利费,唯独专利侵权人什么钱都不用花,那他的成本当然有优势了。所以,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客观上,上述行为确实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