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知产高院大合议的判决(令和4年(ネ)第10046号):日本的专利权(日本专利第6526304号)对位于海外服务器发生效力。
本案专利权中涉及的实时评论显示系统由服务器和用户终端两个部分组成。尽管被告FC2是一家美国的视频服务提供商,通过位于美国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上述专利功能,专利权人Dwango仍然获得了胜诉。
法院的主要考虑是:
1、当终端访问服务器时,系统便被"制造"了出来。各文件从美国的服务器发送至日本的用户终端。由于传输和接收(收发)是同时进行的,当日本的用户终端收到各个文件时,被告的系统便得以完成,因此,上述收发应当被视为在日本进行。
2、位于日本的用户终端实现了该发明的主要功能。
3、被告的系统在日本国内可以经由用户终端得以使用。
4、上述被告的使用行为,影响了专利权人在日本国内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因此,法院认定制造该系统的行为发生于日本,并构成侵权。
对我们实务的借鉴参考:
(1) 仍需认真考虑取得系统专利
如果位于日本国内的终端所发挥的功能很小,而大部分功能都通过服务器实现,那么该系统的制造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发生于日本国外。
(2) 取得终端专利
即使终端只是一台通用的电脑或手机,并且只有在访问特定的服务器时才会构成对发明的实施,也建议积极地获取终端的专利权。原因在于,这样可以不用考虑国内实施行为的判断标准问题,从而更轻易地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3) 留意服务器和终端之间的功能转移
即使服务器和终端之间的功能发生转移,许多发明也能够照常发挥功效。因此建议,尽可能地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系统整体的功能,而非仅对终端和服务器各自的功能进行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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