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公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公布)、《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2001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3号公布)、《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2006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3号公布)、《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2006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公布)等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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