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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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前,我们为什么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参加诉讼?

   根据2019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九五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构调整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的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构名称不再使用。新业务用章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停用。

   因此,自4月1日起,相信小伙伴们已经发现,我们在专利行政诉讼中陈述的当事人身份,已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成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应地,住所地由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变为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由葛树变为申长雨。

   那么是否有小伙伴会好奇,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在《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责,在现行《专利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进行复审无效案件的审查并进行应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答案在这里:

   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由该项决定可知,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完成了机构调整,因此在《专利法》修改之前,需要调整适用其中的规定,由划入职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责。

   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决定为何具有如此效力呢?这要从全国人大的性质说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因此,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亦属于"法律"范畴,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作者为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行政诉讼二处审查员,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利行政诉讼"第一案",并向合议庭就该问题作出说明。)

   作者:王婧

   来源:赋青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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